库房丢30件假肢,库管员全赔?法院判赔一成,依据在这里
库房30余件假肢丢失,库管员该不该赔偿公司9.8万余元损失?8月24日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最终库管员王某华被判赔9800元。在此法院提示,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要酌情定责,并非都全额赔偿。
王某华于2016年6月15日入职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从事公司关节假肢库管工作,工资标准为7200元/月,其工作至2020年1月17日。去年2月3日,王某华提出离职。该公司于前年10月26日及11月23日盘库时发现,A公司生产的关节假体丢失34个,B公司生产的关节假体丢失1个,损失共计九万余元。
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A公司生产关节假体存放在307仓库,B公司生产的关节假体放在306仓库。306仓库的钥匙在王某华直属领导张某手里;307仓库的钥匙有3把,分别在王某华、刘某、张某手中。王某华主要负责管理关节假体,张某与刘某协助。同时,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某华均表示,仓库内及附近在前年均未安装摄像头。
生物技术公司主张货物一季度盘点一次,王某华主张一年盘点一次。经法庭询问,该公司主张其提交的《仓储库管员岗位职责》已向王某华宣读。王某华否认,称未见过。该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华对此知晓。
诉讼前,该公司向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裁定王某华赔偿该公司9.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华与生物技术公司均认可王某华系关节假体的主要负责人,关节假体的缺货数量高达30余件。王某华作为关节假体的主要负责人,未定期盘点库存,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和作出合理解释,在此事件中存在重大过失。但该公司作为管理者,未明确库管人员的职责及具体工作流程,对仓库钥匙管理不严,故对事故发生亦有责任。结合王某华的酬薪、过错大小及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数额,法院最后判决王某华赔偿生物技术公司9800元,驳回王某华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由此可见,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但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结合劳动者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劳动者收入水平和劳动合同相关约定等,酌情确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适当赔偿,而非要求劳动者全额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