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0万元加油站当30万元来“卖”?老赖玩阴阳合同被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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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记者从彭州法院获悉,为躲避执行,成都市民吴某签订了“阴阳合同”将其个人所有的加油站经营权转移到他人名下。
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约定转让价1300万元,但向工商部门提交的合同价款却是30万元。
替人作担保结果自己成“老赖”
拖欠600余万债务还开有加油站
彭州法院执行局唐剑戈告诉记者,事情的起因是一起借款纠纷。由于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决定用具有执行能力的担保人吴某的财产依法清偿债务600余万元。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吴某在彭州致和镇开有一家加油站,加油站的资产价值远大于吴某拖欠的钱款金额,可以用于还款。
2018年1月,彭州法院依法查封了这家加油站的土地。
2018年7月,吴某告诉法院,加油站已经签订合同成交,唐法官于是催促吴某向法院提供变卖的合同。然而吴某不仅没有将钱款汇入指定账户,还以各种理由拖延提交合同,前前后后过去了20多天,于是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吴某对加油站的经营权。
签订“阴阳合同”
对外卖30万元私下卖1300万元
就在法院准备冻结吴某对加油站的经营权的时候,却发现加油站已经被登记到他人名下。唐法官在工商部门调取到的合同显示,5月22日,加油站的经营权被吴某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低价卖给了他人。“我们觉得很蹊跷,就通知吴某到法院接受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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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在法院执行局接受讯问
唐法官告诉记者,在讯问期间,他们反复让吴某解释为什么要用30万元的价格处置加油站,但吴某支支吾吾。就在这时,出人意料的一幕发生了。“没有想到,他拿出了第二份合同,告诉我们自己签了两份合同。”
记者注意到,吴某出具的第二份合同显示,转让款是1300万元而非30万元,签订时间和第一份合同一致,买卖双方也完全相同。
▲工商部门备案的合同显示出让金额为30万元
▲吴某私下签订的合同显示标的金额为1300万元
唐法官表示,即使不考虑执行情节,签订阴阳合同的做法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其签订两份合同是为另一方规避行政管理的要求。
“阴阳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呢?对此,唐法官介绍,吴某的做法其实面临巨大的交易风险,30万元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因为那是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提交的,应该确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这样对外公开才产生效力,而另一份1300万元的合同是无效的,得不到法律保护。
加油站重新转回本人名下
“买卖”没做成还将面临罚款或拘留
据了解,法院干警当时已经在整理相关材料准备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阴阳合同”被发现后,吴某最终表示配合执行
“吴某的这种行为在执行工作中还是具有普遍性,隐蔽性也比较强,但是法院现在执行力度很大,有信心有决心打击拒执行为。”唐法官介绍,吴某在“阴阳合同”被法院发现后转变态度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在给予司法惩戒时会予以考虑,不过,在资产变现完成后,司法惩戒是免不了的。“至于是罚款还是司法拘留,要看他后面是否继续配合。”
下一步,法院将对已经转回吴某名下的加油站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用于清偿债务。
专家:
债权人有权撤销此类“阴阳合同”
本案中,吴某作为担保人为何也成了债务人,是否需要承担和借款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对此,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表示:
担保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后,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就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而成为了债务人,需要对债权人的债权负责。“鉴于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此种严重后果,人们在为他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格外慎重,当标的额比较大时,应当聘请律师帮助审阅合同、评估风险。”
此外,孟强还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祝浩杰
图据彭州法院
实习编辑陈怡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