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10月实施,要求不得压制或打击报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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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务部修订《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8月31日,商务部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宗长青介绍《办法》的有关情况。据介绍,商务部发布的《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新的《办法》分为总则、投诉的提出与受理、投诉处理、投诉工作管理制度和附则,共五章33条。其中,总则部分对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外商投诉受理范围、确立投诉工作分级负责的制度,规定中央和地方层级投诉工作机构的设置以及相应职责,拓宽投诉人范围,明确投诉与其他救济渠道的关系。
投诉的提出和受理部分,旨在为投诉人提供清晰的受理流程以及相关规则指引,就投诉人递交的材料、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补充材料、不予受理的情形作出相关规定,并明确投诉工作机构告知义务。此外,投诉处理部分规定投诉协调相关工作原则、明确投诉人和投诉工作机构配合协助的相关义务,明确投诉协调方式,加强了投诉协调的力度,推动投诉事项协调解决。投诉登记及报告制度部分主要就建立投诉工作档案管理、情况上报、定期督查、权益保护建议书等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加强部门和地方投诉信息交流,增强对地方投诉工作指导和督促。
据宗长青介绍,针对中国美国商会、中国欧盟商会、美中贸易委员会、外资企业协会、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等提出的拓宽投诉人范围的建议,新的《办法》将未设立企业但开展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纳入投诉主体。同时,增加商协会可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问题的条款。针对世界银行、中国欧盟商会、英中贸易协会等提出的应允许投诉人在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时可向上一级投诉工作机构投诉的建议,新的《办法》就不予受理决定或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作出明确规定;针对日中投资促进机构等提出的加大保护投诉人权益的建议,新的《办法》增加了不得压制或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相关规定;针对戴姆勒公司等外资企业提出的明确地方投诉规则的建议,新的《办法》增加了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受理本地区投诉事项的相关规定;针对多方提出的投诉处理时间过长的意见,新的《办法》将长期未能处理事项时限由两年缩短为一年。
宗长青表示,新的《办法》是我国新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完善外商投诉工作机制和制度,及时推动解决外国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将更加有利于促进中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更好地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红星新闻记者赵倩王田北京报道
编辑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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