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草案首次审议:个人住房契税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时间 • 2025-12-01 20: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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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契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会议审议。草案进一步规范税率幅度,契税税率为3%-5%,保持个人住房契税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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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做关于契税法(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制定契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对于征税范围,和此前《暂行条例》相比,草案增加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依照规定征收契税。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草案的审议意见中提出,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契税税率为3%-5%。考虑到现行财税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财税23号)已明确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按1%、2%的税率征收契税。实践中,适用以上四档优惠税率缴纳契税的住房套数占全部缴纳契税住房套数的比重已超过70%。为保持个人住房契税税负水平总体不变,依法规范现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税制基本要素且行之有效的内容,防止出现提高个人住房契税税负的误读进而引发的市场非理性波动,更好地满足“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房地产市场调控需求,建议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承受住房权属的税率为1%-5%,承受土地或者住房以外的房屋权属的税率为3%-5%。”

此外,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还建议,参照现行财税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财税134号)中关于“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的规定,在税法草案中明确其含义,以增强税法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

对于税收优惠,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要规范对国务院的税收优惠授权规定,建议进一步梳理总结现行契税税收优惠的规定,规范对国务院的税收优惠授权规定,将草案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情形可以规定一定期限内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于地方的税收优惠授权,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参照资源税法关于授权省级地方确定税收优惠的规定,建议将草案第七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为明确退税相关规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为使契税“先税后证”制度设计与物权法权属转移相关规定相衔接,增强税法可执行性,并充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建议在草案第十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合同性质凭证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按程序办理退税。”

红星新闻记者赵倩吴阳

编辑郭宇